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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第 五 章 被拿捕船舶或其貨物應徵用之程序 ( 44年06月03日)
第 38 條
被拿捕之船舶,在海上捕獲法庭審判確定前,因軍事上緊急需要,得徵用之。但依法不得拿捕者,不在此限。

徵用被拿捕之船舶,除本條例有規定者外,適用軍事徵用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