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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第 六 章 制裁 ( 44年06月03日)
第 44 條
中華民國之船舶與敵國通商航行,未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者 ,沒收之。

前項船舶所載之貨物,除敵貨及屬於船舶所有人之貨物外,不得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