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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第 六 章 制裁 ( 44年06月03日)
第 46 條
載運戰時禁制品前往敵國或其武裝部隊之船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沒收之:
一、船舶所有人與戰時禁制品所有人同為一人時。
二、戰時禁制品之價格、重量、容積或運費占全船貨物二分一以上者。
三、以偽裝方法載運戰時禁制品者。

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船舶所有人之其他貨物,一併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