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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九 章 被告之訊問及羈押 ( 108年04月03日)
第 105 條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住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八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押票,由軍事審判官簽名。

執行羈押,應將被告解送於指定之軍事看守所,無軍事看守所者,寄押於司法看守所或營房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