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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九 章 被告之訊問及羈押 ( 108年04月03日)
第 107 條
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