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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 章 搜索及扣押 ( 108年04月03日)
第 111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軍事審判官簽名。軍事審判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搜索,除由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親自實施外,由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