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軍事審判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二 章 裁判 ( 108年04月03日)
第 127 條
裁判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由階低者首先發言,階同以資淺者先發言,階資均同者以年少者為先,遞推至審判長為止,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必要時,並得投票決定,由階資低者檢票。

關於金額如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關於刑事如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