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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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二 章 裁判
( 108年04月03日)
第 127 條
裁判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由階低者首先發言,階同以資淺者先發言,階資均同者以年少者為先,遞推至審判長為止,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必要時,並得投票決定,由階資低者檢票。
關於金額如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關於刑事如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