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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二 章 裁判 ( 108年04月03日)
第 128 條
判決,應宣示之。但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不在此限。

裁定,以當庭所為者為限,應宣示之。

第一項應宣示之判決,於宣示後,應即通知被告上級軍事機關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