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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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軍事法院 第 一 節 軍事法院之組織
( 108年04月03日)
第 15 條
國防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地方軍事法院,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