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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二 編 初審 第 三 章 審判 ( 108年04月03日)
第 156 條
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