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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軍事法院 第 一 節 軍事法院之組織 ( 108年04月03日)
第 16 條
國防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高等軍事法院,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