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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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二 編 初審 第 三 章 審判
( 108年04月03日)
第 168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被告就他罪受重刑之判決,已經確定,因其於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認為本罪毋庸科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