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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二 編 初審 第 三 章 審判 ( 108年04月03日)
第 176 條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被告有利之陳述,及辯護意旨不採納之理由。
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七、適用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