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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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三 編 上訴
( 108年04月03日)
第 184 條
在監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應由監所公務員代作。
監所長官接受第一項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軍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