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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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三 編 上訴
( 108年04月03日)
第 185 條
有上訴權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
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但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為之。
前二項之上訴,非由被告為之者,應即通知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