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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三 編 上訴 ( 108年04月03日)
第 187 條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於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