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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三 編 上訴 ( 108年04月03日)
第 189 條
原審軍事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