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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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三 編 上訴
( 108年04月03日)
第 195 條
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軍事法院命其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