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軍事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軍事審判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軍事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軍事法院受理案件或不受理案件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軍事檢察官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者。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軍事審判官參與判決者。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十五、判決理由對於被告有利之陳述或辯護意旨不予採納,而未經記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