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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三 編 上訴 ( 108年04月03日)
第 200 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者,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強制工作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