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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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四 編 抗告
( 108年04月03日)
第 207 條
當事人及被告直屬長官,對軍事法院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提起抗告。
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