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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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四 編 抗告
( 108年04月03日)
第 211 條
抗告軍事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或有前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軍事法院命其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