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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軍事法院 第 一 節 軍事法院之組織 ( 108年04月03日)
第 26 條
合議庭之組織,因軍事審判官迴避或其他原因致員額不足時,得呈由上級軍事法院就同級軍事法院臨時調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