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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軍事法院 第 三 節 軍事法庭之開閉及用語 ( 108年04月03日)
第 45 條
被告、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中華民國語言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