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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法例 ( 108年04月03日)
第 5 條
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者,依本法追訴審判。但案件在追訴審判中而離職離役者,初審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一審之法院,上訴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二審之法院審判。

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

前二項規定,按行為時之身分適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