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軍事審判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八 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 108年04月03日)
第 88 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但必要時,得以其他方法行之。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其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所屬之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駐在地或住居所不明者,毋庸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軍事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軍事審判官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