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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八 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 108年04月03日)
第 89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其他正犯、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