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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八 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 108年04月03日)
第 90 條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住居所。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第八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拘提由執法官兵、軍法警察或軍法警察官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