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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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八 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 108年04月03日)
第 91 條
拘提被告,應責成或會同該管長官行之。但被告離去駐地者,不在此限。
被告為將級人員或少校以上部隊長官時,其拘票於偵查中由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軍事法院院長簽名。
被告為非現役軍人時,其拘提應會同該管警察機關或自治單位主管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