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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八 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 108年04月03日)
第 93 條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階、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住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被訴之事實。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軍事法院院長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