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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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八 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 108年04月03日)
第 94 條
通緝經發布後,軍事檢察官或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請求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逮捕之。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