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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 六 章 優待及救助 ( 112年05月24日)
第 22 條
政府放領放租之公地、荒地出租時,退除役官兵得優先依法承領承租。國營礦業權或林地出租時,輔導會得斟酌需要優先依法承領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