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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 106年10月06日)
第 1 條
高雄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內部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事項之核議。
四、對外聯繫及新聞發布內容之審核。
五、分院行政業務之監督及指導。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院設下列部、中心、科、室:
一、內科部,分十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九科辦事。
三、骨科部,分四科辦事。
四、婦女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五、兒童醫學部,分五科辦事。
六、復健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七、放射線部,分七科辦事。
八、精神部,分三科辦事。
九、急診部,分四科辦事。
十、眼科部,分四科辦事。
十一、耳鼻喉頭頸部,分三科辦事。
十二、放射腫瘤部,分二科辦事。
十三、病理檢驗部,分四科辦事。
十四、家庭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五、麻醉部,分四科辦事。
十六、口腔醫學部,分四科辦事。
十七、重症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十八、藥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九、護理部。
二十、教學研究部,分三科、一組辦事。

第 5 條
內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內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內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內科醫療事項。

第 6 條
外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外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外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外科醫療事項。

第 7 條
骨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骨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骨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骨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骨科醫療事項。

第 8 條
婦女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婦女健康保健、婦女疾病之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婦科、產科、生殖內分泌、基因醫學、優生保健與其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婦女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婦女醫學醫療事項。

第 9 條
兒童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兒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兒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兒童醫學醫療事項。

第 10 條
復健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等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復健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學醫療事項。

第 11 條
放射線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之放射線與相關醫學影像檢查、診療業務、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線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放射線醫療事項。

第 12 條
精神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精神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精神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精神醫療事項。

第 13 條
急診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急診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急診內、外科與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急診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急診醫療事項。

第 14 條
眼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眼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眼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眼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眼科醫療事項。

第 15 條
耳鼻喉頭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耳、鼻、喉及頭頸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耳、鼻、喉及頭頸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耳鼻喉頭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耳鼻喉頭頸醫療事項。

第 16 條
放射腫瘤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癌病病人放射線治療評估、規劃、執行與治療中例行檢查及治療後定期約診追蹤。
二、各種腫瘤之整合治療、防治、轉譯研究、教學、訓練及臨床創新試驗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腫瘤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腫瘤醫療事項。

第 17 條
病理檢驗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檢驗、臨床溝通、品質管理、教學及研究。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病理檢驗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病理檢驗醫療事項。

第 18 條
家庭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診療、預防保健服務、社區醫學及基層醫療支援。
二、家庭醫學診療、居家照護、長期照護與安寧療護之臨床、教學及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家庭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家庭醫學醫療事項。

第 19 條
麻醉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院手術麻醉、疼痛控制治療、危急處理與教學、研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麻醉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麻醉醫療事項。

第 20 條
口腔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口腔與顎面區域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口腔與顎面區域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口腔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口腔醫學醫療事項。

第 21 條
重症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症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綜理內外科重症病人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重症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重症醫學醫療事項。

第 22 條
藥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處方調劑、用藥安全管理及藥物諮詢。
二、執行臨床藥學服務、教學訓練及研究。
三、藥品管理、庫存管理及藥品成本管控。
四、其他有關藥學事項。

第 23 條
護理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護理業務與護理人員教學、訓練及護理學之研究發展。
二、其他有關護理業務事項。

第 24 條
教學研究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實習醫師、代訓醫師、住院醫師之教學訓練、進修、教師培育、圖書及圖藝。
二、醫學研究發展計畫之策訂、執行、研究經費分配與控制、成果收集統計及產學合作技術移轉。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教學之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教學及醫學研究事項。

第 25 條
醫務企管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院經營策略規劃、風險管理推動及醫院評鑑等相關業務。
二、門診、住院病人診療與手術醫療之轉介、醫療體系整合、國際醫療與人道醫療援助、疾病分類、醫療資訊與費用分析管理、醫事人員績效管理及研考、企劃作業。
三、其他有關醫務企管事項。

第 26 條
健康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自費健康檢查、推廣健康照護與預防醫學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健康管理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健康管理事項。

第 27 條
高齡醫學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高齡醫學病人各種疾病之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高齡醫學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高齡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高齡醫學醫療事項。

第 28 條
癌症防治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項癌症防治業務之推動、稽核及病歷審查。
二、整合各種癌症之診療、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癌症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癌症防治事項。

第 29 條
品質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指標監測分析及醫療標準化管理。
二、病人安全與風險管理分析及通報。
三、其他有關醫療品質管理事項。

第 30 條
核醫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臨床免疫分析、醫用核子裝備之維護、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核醫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核醫醫療事項。

第 31 條
皮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皮膚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皮膚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皮膚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皮膚醫療事項。

第 32 條
傳統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發展中國傳統醫學、整合現代醫學與各國輔助替代醫學之疾病診療、教學、研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傳統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傳統醫學醫療事項。

第 33 條
職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傷害與疾病之診斷、鑑定及治療。
二、勞工職業健檢異常結果複查及追蹤診治。
三、協助工作職場推行健康促進方案,提供職業安全衛生、健康促進及職業病防治諮詢服務。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職業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五、其他有關職業醫學醫療事項。

第 34 條
感染管制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感染監視系統之建立、教育、諮詢及研究。
二、法定與新興傳染病之預防、通報與流行疫情之監視、調查、檢驗、演習、分級動員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感染管制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感染管制醫療事項。

第 35 條
營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營養諮詢及衛教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與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及訓練。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營養之教學相關業務。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第 36 條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榮民病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
二、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及志願服務計畫。
三、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 37 條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規劃及督導。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

第 38 條
工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房屋建築工程規劃、修繕維護、景觀設計及管理。
二、各項水電空調消防設備工程規劃、管理及操作維修工作事項。
三、醫療儀器設備之審核與安裝、維修及醫療氣體工程規劃施工。
四、醫療衛生設備修護保養與廢污水管理、操作及改善。
五、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 39 條
補給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類財產設備之採購、驗收及帳籍管理。
二、衛材、藥品、經理品之物料採購、驗收、存儲、撥發及帳籍管理事項。
三、資訊設備與軟體維護保養、採購及驗收。
四、全院布服洗滌與供應之外包作業協調及管理。
五、廢品管理及變賣作業。
六、其他有關補給事項。

第 40 條
總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事務管理、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園藝景觀整理、交換機維護、停車場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駐衛警察管理、財產登記及內部勤務管理。
三、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處理。
四、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第 41 條
人事室掌理本院人事事項。

第 42 條
政風室掌理本院政風事項。

第 43 條
主計室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44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及所屬機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院及所屬機構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三、本院及所屬機構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四、提供臨床醫學研究需要之資訊相關輔助及支援。
五、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45 條
本院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4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