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財政人員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財政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業務有特殊貢獻或具有特殊功績。
二、對有關財政學術與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三、遇特殊危急事故,冒險搶救,保全機關(構)或公眾財產,貢獻卓著。
四、察舉不法,致增加國庫鉅額收入或避免重大損失,貢獻卓越。
五、捐助或贈與政府鉅額財產,裨益國家財政。
六、有其他重要功績足資表揚。
前項所稱財政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有給專任之財政、稅務、關務、金融、保險人員。
非財政人員或外國人有功於財政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