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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8月23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謂信託業受託金錢信託,依信託契約約定,委託人同意其信託資金與其他委託人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者,由信託業就相同營運範圍或方法之信託資金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集合管理運用。

本辦法所稱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指信託業就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信託資金為集合管理運用所分別設置之帳戶。

本辦法所稱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受益權,指受益人因委託人將信託資金交付予信託業集合管理運用,而於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項下所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並由信託業以記帳方式登載。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指依持有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受益權之比例,而享有該信託受益權者。

本辦法所稱專業投資人、非專業投資人,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