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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4年01月24日)
第 11 條
國庫券以債票形式發行時,交付實體債票予承購人,到期憑票兌領本息;以登記形式發行時,不交付實體債票,由中央銀行或清算銀行將承購國庫券有關資料登載於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內,並發給承購人國庫券存摺,到期本息逕撥國庫券所有人存款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