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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第 二 章 債票形式國庫券 ( 94年01月24日)
第 22 條
記名式國庫券申請掛失止付時,應由國庫券所有人在當地新聞紙登載作廢啟事,以原留印鑑填具「國庫券掛失止付申請書」,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印鑑同時遺失,除連同國庫券登報作廢外,當事人如係政府機關,由該機關出具正式公函證明,如係私人應提示合法之身分證明,先行辦理印鑑更換,再據以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但以該國庫券未兌付者為限。

前項遺失之國庫券,其所有人得於完成法定程序後,填具「財政部國庫券補發申請書」送請原經售機構層轉財政部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