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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第 二 章 債票形式國庫券 ( 94年01月24日)
第 26 條
無記名式國庫券經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後,申請人得填具國庫券補發申請書,並檢附法院除權判決書正本,送請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層轉財政部補發國庫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