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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4年01月24日)
第 7 條
國庫券發行或買回前,應刊登公告,其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一、國庫券之標售、買回總額、形式、期別及償還期限。
二、投標人資格、最高及最低投標額、投標單位。
三、投標方式、地點、起訖時間及開標之地點、時日。
四、得標人付款或取款方法。
五、其他應公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