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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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二 章 收入 第 九 節 補助及協助收入
( 88年01月25日)
第 31 條
縣為謀鄉(鎮、市)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鄉(鎮、市)得酌予補助;其補助辦法,由縣政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