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二 章 收入 第 九 節 補助及協助收入 ( 88年01月25日)
第 30 條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前項各款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第 31 條
縣為謀鄉(鎮、市)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鄉(鎮、市)得酌予補助;其補助辦法,由縣政府另定之。

第 32 條
(刪除)

第 33 條
各上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對財力較優之下級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前項協助金,應列入各該下級政府之預算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