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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二 章 收入 第 九 節 補助及協助收入 ( 88年01月25日)
第 33 條
各上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對財力較優之下級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前項協助金,應列入各該下級政府之預算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