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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02月08日)
第 20-1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七條規定應徵稅額課徵之菸酒稅,屬應徵稅額超過每千支(每公斤)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至一千五百九十元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