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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02月08日)
第 23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及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