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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6年12月27日)
第 5 條
本法所稱菸酒業者,為下列三種:
一、菸酒製造業者:指經營菸酒產製之業者。
二、菸酒進口業者:指經營菸酒進口之業者。
三、菸酒販賣業者:指經營菸酒批發或零售之業者。

本法所定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