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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第 三 章 菸酒之衛生管理 ( 106年12月27日)
第 25 條
菸之尼古丁及焦油最高含量,不得超過菸害防制法之規定。

第 26 條
酒之衛生,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衛生標準。

酒盛裝容器之衛生,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衛生標準。

第 27 條
菸酒製造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或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良好衛生標準。

菸酒產製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設廠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