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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 108年03月28日)
第 7 條
前條所稱主辦查緝機關,依其辦理業務性質區分如下:
一、查獲機關:指違規菸酒案件直接查緝行動之主管機關。
二、承辦機關:指承辦違規菸酒案件及辦理分獎之主管機關。
三、保管處置機關:指違規菸酒物品保管處置之主管機關。

前條所稱協助查緝機關,指協助主辦查緝機關查獲違規菸酒案件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