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 108年03月28日)
第 8-1 條
依本辦法分配之獎勵金,每案每人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之限額;超過部分,應退回中央主管機關依規定繳庫:
一、分配主辦查緝機關之案件,無檢舉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有檢舉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分配協助查緝機關之案件,無檢舉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七萬元;有檢舉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前項分配獎勵金之對象,不包括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