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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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 108年03月28日)
第 8-2 條
應得獎勵金人員經書面通知領取而怠未領取者,其應得之獎勵金暫存機關專戶;自該通知合法送達之當日起算屆五年仍未領取者,退回中央主管機關依規定繳庫。無從通知應得獎勵金人員或經書面通知不能為送達或放棄領取者,受理檢舉機關或查緝機關應將其應得之獎勵金先行繳庫。
前項通知之送達,應由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