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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第 一 節 國產菸酒 ( 112年03月25日)
第 13 條
產製廠商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申報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額時,應檢附下列書表:
一、繳款書證明聯。
二、產銷月報表及免稅菸酒出廠明細表。
三、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
四、出廠送貨單使用情形月報表。
五、未稅倉庫進出倉情形月報表。
六、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書表。

菸品產製廠商於申報菸品菸酒稅時,應同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菸品健康福利捐。